《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解读 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职责及相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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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解读 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职责及相关管理要求

2025-04-15 21:54:59 消防装备

  作为市场经济的“毛细血管”,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且分布广泛,其经营场所往往物资集中,消防安全隐患较为突出。提升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上的水准,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称《条例》)强化不同规模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实现监管全覆盖。

  今天,我们就聚焦《条例》中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职责,划重点、列清单,助您轻松合规经营!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个体工商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还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坚持风险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疏散与处置措施;

  (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落实签字记录,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五年以上备查;

  (四)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当存档二年以上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

  (八)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来维护、保养和检测。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来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

  根据《条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对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需落实以下核心职责:

  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设备是否正常。

  按照标准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落实签字记录确保完好有效。

  《条例》明确列出禁止行为及处罚措施,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违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建筑消防设施严重破损毁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规定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范围,后续将通过《珠海市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予以明确。

  按照规定不需要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三)按照有关标准配置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灯具、自救呼吸器、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逃生自救设施、喷淋装置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且确保完好有效;

  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燃气设施、配电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置消防器材、设施、设备,未确保完好有效,或在建筑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由《条例》第八十三条进行处罚:未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违规居住的责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包括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方面的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第4.8点明确,“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不应超过1人。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 XF703-2007》(行业标准)第9.6点明确,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包括广东省区域标准要求)。